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26执6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25695962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8巷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7267654413936,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八道壕镇平安街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在0655××××133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44507.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山县八道壕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0655××××13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217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烈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联系电话:041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