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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安徽某乙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民终3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执行总是兼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23)皖1602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某甲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某甲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安徽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