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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某某、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安徽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申字第19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谢罡,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聚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二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安徽省宝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朱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