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229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木塱新村南街*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翁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42032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2614.3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8819.69元,合计共563466.01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到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韶关市翁源县林业局有造林工程款60万元,该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韶关市翁源县林业局的造林工程款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申请执行人广州荣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韶关市翁源县林业局的造林工程款542032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2614.3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8819.69元,合计共563466.01元,用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上述款项划拨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翁源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翁源县支行,账号:20×××77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员*继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