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82民初961号
原告:河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某甲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河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某乙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4元,减半收取计2277元,由原告河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