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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