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6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