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2894号
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译天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汉市。
负责人:***。
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4年11月27日,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