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325执310号
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
本院执行的你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桂03民终4758号]。扣划了被执行人兴安县城乡建设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29172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854元,保全费1705元,申请执行费2630元,余款219983元(其中,混凝土货款175450元,利息43213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0元)已发放予申请执行人兴安县泽源丰建材有限公司。本案已按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