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324民初1183号
原告:全州县立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洗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MA5NYPF0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西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桂青路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全州县立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全州县立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