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20民初390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某丙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某丙公司工作。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