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1民初4658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