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1民初4658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