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5243号
原告:河北某某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位,职务:。
原告河北某某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2023年8月30日,原告河北某某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某某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河北某某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