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3民初3669号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2022年8月2日,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6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