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3809号
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某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阳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