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421民初2233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友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龟石南路西侧公园华庭B幢B-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272307849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扶绥县新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兴港路4号新伟城办公室1B栋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7H5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绥县新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2022年11月2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4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