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08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鄂108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债务5211980.9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5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