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民初361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新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14681573Y。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杰、龚政言,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根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734049201。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4495229A。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大寨,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荆东,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陈大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