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4财保3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8日,居民,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塔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新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在竹溪县桃源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40万元限额内扣留荆州市成昌建设有限公司在竹溪县桃源乡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工程款。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谌德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