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

某某与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922民初219号 原告:***,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陆川县第七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