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2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启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湾***大街**皇上皇大厦**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09986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招商局光明科技园****10D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154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启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深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光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东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立即按照电信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订单号3220140107767280690)资费标准恢复(归还)启东公司对0755-888×****电话号码的使用;2.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共同赔偿启东公司要求恢复(归还)0755-888×****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而产生的费用25.48元;3.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启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公司预交),***公司负担。
上诉人启东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8353号民事判决;2.判令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立即按照电信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订单号3220140107767280690)资费标准恢复(归还)启东公司对0755-888×****电话号码的使用,并在启东公司进行过户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3.判令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赔偿启东公司要求要求恢复(归还)0755-888×****电话号码的使用权而产生的费用25.48元;4.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区分公司的答辩意见: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关于启东公司上诉请求电信深圳分公司按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订单号SZ20140107767280690)自费标准恢复0755-888×****电话号码的使用,且过户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启东公司与电信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登记单》(订单号SZ20140107767280690)实为电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全面履行义务。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于2019年4月2日擅自注销启东公司对涉案号码的使用,已构成违约。但一审中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提交了“涉案号码现状系统截屏”、“涉案号码业务办理记录”、“涉案号码账单及缴费情况”等证据,证明涉案号码0755-888××××1登记在启东公司名下,于2019年5月29日已恢复正常使用状态,且最低消费及预存金均为0元,依据涉案号码的账单及缴费情况,涉案号码不存在启东公司所称的最低消费限额。此外,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电信经营者需支付电信资源费以占有、使用码号,而后再将码号提供给到用户使用,即启东公司对涉案号码仅有使用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本案中的“过户”并非所有权概括转让,而是将码号从原用户交还电信经营者、再由电信经营者将该码号提供给特定新用户的过程,即码号原使用人与电信经营商终止服务合同、电信经营商再与特定新用户另行订立新服务合同。是否设置最低消费应由电信经营商与新用户在双方订立的新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与原用户无涉。因此,启东公司要求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分公司在其进行过户时,不得对案涉号码设置最低消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理据充分。关于启东公司上诉主张为处理该争议而产生的粤卡通费用25.48元,应由电信深圳分公司、电信光明区分公司赔偿的问题。启东公司提交粤卡通储值卡交易清单,未有证据证明该粤通卡登记在启东公司名下,且退一步讲,即使该粤通卡登记在启东公司名下,也不能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启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深圳市启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启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春 景
审判员 李 兴 旺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