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7177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飞。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债务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经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民辖966号批复,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霍 雨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赵 钟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