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4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营业场所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71418213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