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964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营业场所眉山市三苏大道东段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71418213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庭审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