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7588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7层7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J06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1106号5A层0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171817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丽水路1128门牌号深圳广电集团卫星地球站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0151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广信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