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5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中航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兆邦基金融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YHF24。
法定代表人:郑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56239Q。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建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0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院查明,2019年4月24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中航科建公司,作办公用途,租赁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同时约定,因使用需要,承租人可自费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中航科建公司后,中航科建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2020年8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载明,工程所在建筑为××大厦,装修部位为东港中心座27、28层,装修面积为2278.74平方米,装修后使用性质为办公。经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申报部位原为设备用房,用途设计变更为办公后,与住宅部门共同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第2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上述审查意见,涉案房屋在出租时及装修后,因与住宅部门共同疏散楼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能用于办公用途。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作办公用途。而涉案房屋的现状表明,不能用于办公用途,且目前并不具备条件改善疏散楼梯,使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从而可以用作办公用途。因此,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构成重大违约,中航科建公司实际未能使用涉案房屋,租赁涉案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中航科建公司无需支付租金。因中航科建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当事人对装修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对装修造价进行评估,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负担的责任。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全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0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中航科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0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安 明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许 莹 姣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