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9757号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负责人:唐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在深圳地区“广东电信IPTV”提供2019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六轮-广州恒大VS山东**”赛事的在线播放服务;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人民币,其中经济损失4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调查取证费6000元,律师费4000元);3.在“广东电信IPTV”播放平台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付出巨大成本获得传播2019赛季中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原告由此获得的商业收入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收益。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简称“中超”联赛。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开发经营中超联赛的互联网以及各种多媒体版权权利,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又将上述权利授予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后原告经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包括全部二百四十场比赛、开幕式、颁奖活动在内的所有联赛官方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IPTV等新媒体的独家网络视频权。故原告依法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为促成合作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的直播、点播权利,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及人力物力,这种商业活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市场公平竞争正常运营,原告因此获得的商业收入,也理所应当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收益。综上,原告依法享有提起本次诉讼的权利,是本案的适格原告;2.二被告作为深圳地区“广东电信IPTV”的运营商以及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传播2019赛季中超联赛比赛节目,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且二被告前述行为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造成了原告的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深圳地区“中国电信IPTV-广东”平台,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六轮-广州恒大VS山东**”比赛的点播服务。其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为“中国电信IPTV-广东”平台深圳地区运营方、传输方。被告二直接就前述IPTV业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办理入户安装、收取服务费用以及负责客户维护。二被告之间存在明显的合作关系,就涉案赛事共同实施了提供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对上述侵权行为于2019年5月30日进行了公证保全;3.原告为竞争成为中超联赛的合作方,付出了极高额的经济成本和人力物力;4.被告运营的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广,对原告的侵害程度严重。二被告运营的深圳地区“广东电信IPTV”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二被告的传播行为提到了原告关联公司网站的传播效果,直接分流了一部分原告的用户流量,二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原告独家播出比赛的宣传效果,极大的降低了原告就中超联赛的商业合作价值。二被告在不经正规授权也不购买播放权利的情况下,大肆传播中超联赛事节目,扰乱正规版权市场秩序,无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本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商登记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二、原告提交的作为侵权证据的公证书载明“在本处所在的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科大厦十楼录音录像室,由本处工作人员***将一个我处的外壳上标记中国电信广东IPTV的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北京既非行为地、亦非二被告住所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无管辖权。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将此等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诉称,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传播2019赛季中超联赛比赛节目,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本案可以适用上述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告苏宁体育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其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珂
书 记 员 李明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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