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执异10号
异议人: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
法定代表人:梁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君,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范建光,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荣增华,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关于本院受理范建光诉荣增华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异议人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受理,后异议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云
审判员 徐 平
审判员 李水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