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593-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1027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卢剑,男,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卢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