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2608号
原告***,女,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周密,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女,2000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女,194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住资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密、***、***诉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内人社工决(2019)2-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即(2019)川1002行初53号案,要求撤销内人社工决(2019)2-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本案的审理需在内人社工决(2019)2-6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效力确定后才能进行,为此,四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在前述行政诉讼案终审后,再行起诉。
本院认为,四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密、***、***负担。
审判长廖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