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593-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1027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卢剑,男,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卢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庞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