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02民初59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内江阿市市中区史家镇经贸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901762349831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1027X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卢剑,男,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卢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史家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判员张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