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川1002行初53号
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金鹅镇飞泉立交桥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华虎,系该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翔龙山报社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饶红,内江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之妻),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资中县。
第三人周密(***之女),女,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资中县。
第三人***(***之女),女,200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资中县。
第三人***(***之母),女,194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资中县。
以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其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周密、***、***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通力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巩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