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2民初2223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浙江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负责人:王某。
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告:姜某,男,1984年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某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开化某有限公司、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计2582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