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24民初222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龙顶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为与被告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11月25日12时30分,原告为被告在开化县体育馆对面江滨路种植苗木时因该处已种好需要到另处再种植,原告在乘坐被告的货车过程中从车斗跌落至地面造成脑部受伤。原告经住院治疗一月余出院,现伤势经衢州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至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元,双方就其他损害赔偿费用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8139.8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答辩称:原告***种苗木受伤的工程非被告中标施工,实际施工人另有他人,原告系受他人雇请从事劳务工作,开化乐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对此,原告***未提出异议,认可被告答辩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