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2民初750号 原告:***,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8291565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科技广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