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市隆宇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9民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隆宇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平安大街宜家商务快捷酒店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大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经本院审查,原平市隆宇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平市隆宇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