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981执异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规划局职工,住原平市新园小区。 申请执行人: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老鸭镇玉皇村人。现住山西省代县二环路欢乐家园*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原平市隆宇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1422021962********。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1422021962********。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1422021961********。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1422021986********。 本院在执行代县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平市楼宇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被执行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