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131号
原告: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代县上馆镇东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367234889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512949。
法定代表人:方德惠。
原告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舞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代县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丽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