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清水河284号。
法定代表人曹指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幸福花园6-5-S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云南*****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云南*****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到2991.15元,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有少量网络基金,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到2806.47元;**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开户登记信息,无网络基金;通过传统查询*****无股权红利及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在靖西孟麻边民互市项目中投资200万元的资金,但该项目未开工建设,也没有任何收益,且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该项目中享有的权益。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80000元执行到位5797.62元,未执行到位1074202.38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孟越边贸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堂文
审 判 员 农定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