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214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保全费3,593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