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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泸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第一中心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2958号 原告:唐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泸州市某,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不详。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职务不详。 被告:刘某甲,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刘某乙,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甲、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刘某甲,第三人刘某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唐某于202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