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民初509号之一
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职员。
被告:方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