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2218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28#商住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