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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加入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01民初588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加入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