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616号
原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
法定代表人:禄某,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