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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某人民政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616号 原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县。 法定代表人:禄某,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系公司员工。 原告某县人民政府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海南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县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