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2701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5年1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人:***,女,1971年8月10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70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9,482元,未执行到位239,48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3年1月30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5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已保全的精河县鑫和市政城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万元先因资金还没到位无法执行。 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2023年6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新疆永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701执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