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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91民初3350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保全费725元,合计1506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