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84民初252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女,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马海玲,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女,201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彭某2,女,201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上述二原告***、彭某2的法定监护人:马海玲,女,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彭某3,女,201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彭某3的法定监护人:龚小兰,女,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廊田镇平富村委会平富组195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204232826。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建军,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59号自编5号2-4层自编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26825976A。
法定代表人:许顺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晓晴,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工人,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毕洪玲,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工人,住广东省花都区,
被告:汤沛荣,男,200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花都市人,工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黄俊杰,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宇霞,广东安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玲、***、彭某2、彭某3诉被告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洪玲、汤沛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变更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对上述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海玲、***、彭某2、彭某3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方阵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毕洪玲、汤沛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451元,由原告***、***、马海玲、***、彭某2、彭某3负担。
审判员赵建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