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4532号
原告:北京凌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凯旋路社区文思街19-3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北京凌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凌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凌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6?9***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