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4民初1620号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曲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郑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曲阳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