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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曲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4民初1620号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曲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郑某,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曲阳分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由郑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