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13009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7089.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7089.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