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05民初13009号
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7089.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7089.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